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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 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 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

      时间: 2025-01-03 06:00:37 |   作者: 聚氨酯生产线

      详细介绍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 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 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公开拍卖的进展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 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 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研发大楼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合计共11,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兴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兴欣”)进行增资,用以实施新增募投项目,本事项尚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41.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0,2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958.8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25,958.8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1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55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成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研发大楼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项目结项条件。截至2024年11月30日,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注1:募集资金预计节余金额大于募集资金资本预算金额与实际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差额系存在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所致。

        注2:募集资金预计节余金额包含该募投项目尚待支付的尾款约25万元,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兑付完毕;另有部分质保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将在以后年度使用自有资金支出。

        1、在日益成熟的国产设备生产技术的加持下,公司未进行大量的设备进口采购投入,而选用国内优秀的设备生产商,使原先计划的设备采购投入成本得到非常明显控制。

        2、项目原计划建造一个中试车间,后期实际投建时,公司所在地园区已出资集中建设了一个中试基地供园区内企业使用,故公司未进行中试车间的建设,大大节约了募集资金的使用。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技术日益先进,建造成本较计划会降低,且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保障项目建设质量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的真实的情况,严格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本着合理节约、降本增效的原则,控制项目建设支出。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研发大楼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共计11,000.00万元投资“4000t/a三乙烯二胺扩建项目”,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安徽兴欣,公司通过向安徽兴欣增资实施该项目。该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详细情况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安徽兴欣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增资,将不增加安徽兴欣的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前后公司均持有其100%股权。

        (1)新增募投项目名称:4000t/a三乙烯二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

        (3)投资金额及资产金额来源:本次计划新增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为11,000.00万元,其中“研发大楼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约1,655.95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超募资金约9,344.05万元。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根据公开信息数据显示,三乙烯二胺是聚氨酯制备工业中应用最广、用量最大的叔胺类发泡催化剂,目前被替代的可能性较小。近年来,随着聚氨酯应用领域不断拓展深化,聚氨酯制品在建筑领域、电子设备、新能源和环保等多个领域实现了产销量的快速增长。

        我国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聚氨酯原材料和制品的生产基地及应用领域最全的地区,聚氨酯行业已成为中国化工领域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根据智研咨询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聚氨酯的产量就达到1,532万吨,聚氨酯的消费量也达到1,263万吨;而根据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发布:预计到2025年,全球聚氨酯市场规模将达到931亿美元,我国聚氨酯的消费将预计达到1,828万吨,“十四五”期间复合年增长率为8%。聚氨酯行业的发展必然促进聚氨酯催化剂类产品的需求量稳定增长,三乙烯二胺作为最大的叔胺类催化剂品种,其需求量的增长显而易见。公司已掌握该产品的生产的基本工艺,也不存在技术难题,扩建三乙烯二胺具备可行性。

        目前,安徽兴欣已建成有年产3000t/a的三乙烯二胺生产装置,是国内排名前三的三乙烯二胺生产企业。因三乙烯二胺市场潜力巨大,公司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因此公司拟在原有产能的基础上,再增扩建一条年产4000t/a三乙烯二胺生产装置,新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力争成为国内最大的三乙烯二胺生产商。

        近些年来,公司在三乙烯二胺工艺上不断取得突破,原料消耗和能耗不断下降,是公司物料循环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一方面,新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加深拓宽公司经济循环产业链中产品的应用,提升产业链的稳定性,使得公司产品原料成本更具有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将大幅度提升公司三乙烯二胺的生产能力,增加其产量,提升市场占有率,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具有必要性。

        根据项目初步预测,待运行满产后,每年可实现营业收入约20,000.00万元,净利润约3,000.00万元,税后投资回收期约3.7年。上述数据为公司依照当前市场情况的预测结果,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实际业绩受未来市场环境、公司市场开拓力度、市场需求等多方面不确定因素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三乙烯二胺所处的高分子材料行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上下游产业链景气度、同行业竞争加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导致市场开拓受阻,从而影响企业业务的正常开展。

        应对措施:时刻关注市场经济形势,合理调整战略布局,大力开拓国内客户和海外市场,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加强企业内部治理,招募管理和技术型人才,降本增效,使公司产品持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持续保持市场竞争力。

        (2)安全生产风险: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化工行业,部分原料、产品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储存、生产环节均存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未来如果由于生产装置意外出现故障、员工操作不当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会引起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从而威胁生产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给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应对措施: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严格做好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管控各类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生产的基本工艺和重大危险源,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员工素质培训,增强员工执业能力,严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募集资金效益不能达预期的风险:新项目的实施与开展存在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同行业竞争、项目后期建设等不确定性,假如慢慢的出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管理不力、新项目不能按计划投产或者项目投产后市场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募集资金可能没办法给公司带来预期的效益。

        应对措施: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放置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防范化解潜在风险,并将以市场为依托,大力拓展下游客户,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努力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公司、安徽兴欣将成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放置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便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研发大楼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将转入此专用账户。转出节余募集资金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研发大楼建设项目”专用募集资金账户——将予以注销。

        公司及安徽兴欣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与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新项目顺利实施,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要求。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回报,符合公司长远战略规划,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共11,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新增募投项目是公司围绕主营业务在产业链上的深耕与拓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和产能布局,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进行信息公开披露后方可实施,在履行完毕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3.由于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该项投资可能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投资的实际收益暂无法预期。

        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事项尚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上述交易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董事会在获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后将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决策权及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41.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0,2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958.8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1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55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有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超募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决策,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其中,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行。

        投资品种的保本要求遵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

        在上述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决策权及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该授权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尽管公司拟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主要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风险,投资产品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1、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对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风险,以保证资金安全性。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公司经营计划及资金使用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并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本次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中、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以及进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方式的短期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且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经审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及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在授权额度和期间内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并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举行,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

        会议由董事长叶汀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新增募投项目有利于公司逐步优化产业布局和产能布局,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优势,且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可以加快推进项目的落实,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回报。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

        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司拟于2025年1月15日(星期三)14:00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2号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二楼大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通讯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银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新增募投项目是公司围绕主营业务在产业链上的深耕与拓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和产能布局,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及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在授权额度和期间内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并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于2025年1月15日(星期三)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和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见附件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2号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二楼大会议室。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31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2.登记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2号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线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以公司收到为准),公司不接受电线.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2号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1358”,投票简称为“兴欣投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做投票。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没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请依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之一,并在相应栏内打“√”表示。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做选择则视为无效委托。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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